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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居民企业吗?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按出资比例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吗?

彭怀文说
2024-08-28
有人咨询:

境内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居民企业吗?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按出资比例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虽然是依照我国法律《合伙企业法》在境内成立的,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合伙企业有关的所得税问题,不能套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规定,不能适用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
对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的所得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有专门的规定。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合伙企业盈利的,法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亏损的,不能抵减本身的盈利。
综上所述,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免税收入,需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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